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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李武平律师成功代理江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XX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7)9023民初XX

原告: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鹤,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江XX与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7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 1 74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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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江XX已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的首付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购买的房屋办理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同时还应协助原告向银行办理购房款余款XXXX元的按揭贷款支付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涉案房屋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立即交付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的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该约定经过双方的确以,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被告未出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否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是否相关的检查报告验证情况均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因此,虽然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是涉案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是否存在交房的可行性不能确认。因此,关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XXXX公司应当在20XX1030日前将房屋交付江XX使用,但XXXX公司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交房,也未出庭应诉举证是否存在《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不能按时交房的特殊情况,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合同》的第十一条明确约定,被告逾期交

房天数无论是在90天之内还是超过90天,被告均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承担20 XX1 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故原告

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江XX签订的《XXXX毛坯房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胁助原告江XX办理位于XXXXXXXXXXXX路“XXXXXXXXXXX号房的银行按揭手续。

    三、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江XX办理位于XXXXXXXX镇文化北路“XXXX’’XXXXXX号房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预告登记手续。

    四、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XX20XX111日起至20XX123 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X元,及从20 XX1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原告已支付XXXX元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

    五、驳回原告江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由被告海南XXXX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码

      侯芝萍

人民陪审员  赵瑞平

人民陪审员  陈丽君

-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美沙

王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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