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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0

【海南律师案例】债务转让撤销权纠纷案

【关键词】债务转让 撤销权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给原告,由原告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同意。协议签订后,原告反悔,起诉到法院主张撤销债务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武平律师及团队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师提出的撤销权已消灭的观点,经法院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债务转移的问题。根据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涉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照执行,被告对第三人的债务,已转移给原告。

二、关于撤销权的问题。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以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原告撤销权已消灭。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0105民初XXXX号

    原告:梁XX

    被告:刘XX

    第三人:张XX

    第三人:张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

所律师。

    原告梁XX诉被告刘XX、第三人张XX、张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X月4日、2 0 2 1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XX,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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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首先,三方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并未约定原告签订此合同的前提条件为XX宾馆由原告经营;其次,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书也仅是约定“XX宾馆能存在’’,事实上各方所指认的XX宾馆至今仍存续;再次,虽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XX宾馆由原告经营,但该约定并未得到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的同意,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效。且原告在另案中已自述其已取得XX宾馆的经营权;最后,原告在XXXX年X月XX日向案外人XX发出通知时就已知晓XX宾馆已经出租给他人的事实,其仍与被告、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其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理由明显不成立,且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的

撤销权行使期间。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刘XX允诺将XX宾馆交由其经营,欺诈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应予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撤销权已消灭,其诉求依法应予驳回。

    驳回原告梁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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