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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处理职责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5 浏览量:0

[海南土地律师] 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处理职责纠纷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琼97行初XX号

    原告:海南XXXX实业开发公司

    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市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告海南XXXX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XX市

资规局)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处理职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21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李武平,被告XX市资规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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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应首先审查原告XX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XX市人民政府于1 9 XX年XX月XX日作出XX府函[19XX]XXX号《关于无偿收回闲置满两年以上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批复》后,涉案土地已于19XX年开始被用开工建设XX市体育广场。此时,原告XX公司应当知道涉案土地已经被用于其他项目,原告也当庭明确表示此时已知道涉案土地被收回,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依法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但原告直到20XX年X月XX日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起诉期限。因此,

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练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XXXX实业开发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XX元,退还原告海南XXXX实业开发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宣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

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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