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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婚姻家庭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财产继承纠纷案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三原告与被告因继承纠纷一案发生纠纷,原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代理起诉到法院,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当事人很满意。
[审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美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某甲
    原告某乙
    原告某丙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66661963
委托代理人:崔先哲,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原告某甲、某乙、某丙诉被告XXX继承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甲、某乙、某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武平、
崔先哲,被告委托代理人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

依照《中华人
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XX名下的位于海口市XXXXXX号房屋5 0%的产权为其遗产,该
四套房屋另外5 0%的产权归原告某甲所有。
    二、被继承人XX的遗产即上述四套房屋5 0%的产权,
  由原告某甲、某乙、某丙和被告XXX各继承2 5%的
  产权。
    三、被告XXX享有上述四套房屋的相应份额,归原告
某甲、某乙、某丙共同共有。
    四、原告某甲、某乙、某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XXX补偿其享有上述四套房屋
相应份额的价款人民币2 4 2 0 2 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镪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 3 8 0 0元(其中,受理费8 8 0 0元,
鉴定费5 0 0 0元),由原告某甲负担8 6 2 5元,由原告、某丙和被告XXX各负担1 7 2 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
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纪永明
    代理审判员    廖之勇
    人民陪审员    赖运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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