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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的责任

作者: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量:0

【举案说法】股东未足额出资转让股权的,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

【案情简介】陈某与孙某原朋友关系,孙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陈某借款,并以公司和孙某个人名义共同向陈某出具借条。孙某在取得借款后,逾期未偿还借款,在陈某多次催促下,采取失联的方式逃避债务,公司以人去楼空。陈某无奈,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其与孙某、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的诉讼及执行事项。该案经起诉后,陈某与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并经过法院依法作出调解书,约定由孙某及公司偿还陈某债务。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孙某及其公司仍未履行调解书内容,甚至下落不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某及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面临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结执行,陈某的债务无法得到偿还的风险,陈某已经感到收回款项无望。

李武平律师及其团队,经过多方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孙某公司的开办人、原股东张某在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况,即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孙某。另,经查张某名下有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

为了维护当事人陈某的合法权益,李武平律师及其团队,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张某为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并申请立即查封张某名下的房产等财产用于执行偿还陈某的债务。执行法院收到上述申请后,依法作出追加张某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查封其名下财产的裁定书。张某在收到法院上述裁定书后,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项用于偿还陈某的债务。至此,对收回款项已经无望的陈某,终于顺利收回借款,该案很好的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那么,李武平律师及其团队是根据那条法律依据申请追加本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张某为共同被执行人的呢?

【李武平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变更、追加瑕疵出资原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原股东张某未足额缴纳出资,即将股权转让给孙某,构成瑕疵出资,故,张某依法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陈某债务偿还责任。执行法院依照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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