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被告人涉诈骗辩护后不起诉
京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 10号
被告人赵某某帮助他人“走后门”办理孙子落户事宜,收取方某某15万元,赵某某找到王某某帮忙找关系,送给王某某11万,截留4万元,后经调查王某某并未帮其找关系,其孙子按新政策把户口落在了北京,后方某某报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积极促成与被害人之间的退赔,让其出具了谅解书,合理解释了截留4万元的理由,后在公安侦查阶段为赵某某申请到取保候审,赵某某被释放。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后,最后检察院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赵某某无罪,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赵某某及家属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公诉刑不诉[2016] 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412727198003244039,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XX庄X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X月XX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X月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本院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6年XX月XX日);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6年XX月XX日;自2016年XX月XX日至2017年X月XX日)。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X月至X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方某某之孙办理户籍少交罚款一事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在没有能力为方某某之孙办理户籍的情况下,以需要“托人”、“走后门”为名,告知赵某某办理此事需要钱物,后赵某某告知方某某并收取方某某人民币XX万元。王某某通过赵某某先后骗走方某某人民币XX万元及XXXX元购物卡一张,赵某某从中截留XX万元据为己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
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