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平,新世纪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违反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印刷非法印刷品若干份,并在因特网上制作网页对公司的服务及产品“黑貂”进行宣传,其中广告词有:“新世纪养殖有限公司在国内首创建立自动化屠宰流水线,……本年度出口日本冷冻貂肉20万只”、“并在全国各地有联养户上万家,还有许多联养户分布在欧美、东南亚各地”、“黑貂对胃病、高血压、冠心病等有较明显的食疗作用”、“黑貂血和貂睾丸可通过生物工程生产国际市场紧俏的药用原料”、“黑貂的皮毛是一种很好的裘皮服装和工艺饰品的加工原料”、“雄厚的经济实力让您免除一切后顾之忧”等等。事实上,“本年度出口日本20万只冷冻黑貂肉”仅是公司与日本一企业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合同,根本未实际发生;在全国范围内联养户没有上万家,更没有联养户分布在欧美、东南亚等地:“黑貂对胃病、高血压、冠心病等的食疗作用”无任何证明文件:“黑貂血和貂睾丸可通过生物工程生产国际市场紧俏的药用原料”仅是被告人的凭空想象,无科学依据:“在国内首创自动化屠宰流水线”只是公司的发展目标;公司将黑貂宰杀后将所有的皮毛全都丢弃,并未作为制作高档服装的原料来用:“雄厚的经济实力让您免除一切后顾之忧”也是虚假和无法履行的。在近3年的时间里,吴平为推销其经营的产品“黑貂”,自行印制大量印刷品,对本公司的产品性能、经济实力、经营状况作了虚假宣传,在全国范围内40余个大、中城市进行了散发,时间长、范围广、次数多。由于吴平的虚假宣传,造成大量广告受众受到误导,黑貂联养户购买的种貂价值人民币500多万元,因所购种貂无法回收,给养殖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00多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平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广告对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威海卫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广告主必须是经营性的或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其二,广告是一种付费宣传;其三,广告的目的是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而最终将其商品或服务推销或提供给消费者。作为商品经营者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其商品,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本案中,吴平为了推销其产品,投入一定费用自行制作印刷品和网页,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黑貂的性能、作用等进行宣传、介绍,以达到促销黑貂的目的,其自行制作的印刷品和网页具有广告性质,应认定为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九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隐瞒商品的真相,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内容描述不实,欺骗、误导消费者。吴平发布的广告中对其公司的经营状况、产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允诺均作了虚假的宣传,应认定吴平的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对吴平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