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应否承担给付苹果款项的法律责任
来源:姜华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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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秋天,刘某收购王某苹果,价款共计16520.9元,刘某为王某出具了标有苹果数量和单价的收条,并在收条上签字确认。双方未订立书面购销合同。后刘某付款及用果袋顶款共计8000余元,余款一直未付,刘某称其是代牟某收购的,不应由其偿还,但双方并没有委托协议,只有牟某的一宗收条,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提供的牟某一宗收条,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牟某的一宗收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代理关系。
分析意见:威海卫律师同意前一种观点,牟某的一宗收条,并不能直接证明刘某、牟某存在代理关系,双方没有代理合同,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法院采纳前一种观点,判决刘某、王某双方之间存在事实购销合同关系,刘某应支付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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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华丽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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