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华律师

张玉华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侧记

来源:张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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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建造厂房,委托没有资质的乙建造,因为乙没有资质,所以要挂靠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才能施工。乙就找到了丙公司,丙公司同意了,之后丙公司与甲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由乙建造了涉案厂房。后厂房因乙改变了施工图纸而达不到质量要求,造成厂房房顶塌陷。于是甲以丙公司为被告,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甲起诉称,系丙公司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丙公司进行了施工,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应由丙公司赔偿家的损失。

本律师接受丙公司的委托,作为丙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诉讼。

律师观点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及细节,提出如下观点:根据本案的合同履行的情况看,本案中系乙挂靠在丙公司的名下实施了施工,乙是实际施工人,应当由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的赔偿主体。

具体操作

因甲并不承认乙系挂靠在丙公司名下,他认为乙是丙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而不是实际施工人,所以乙是代表丙公司的。

为了推翻甲的主张,本律师采取了以下的策略,首先是将乙追加为本案被告,之后将乙追加为本案被告,才能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寻找证据证明甲实际上是和乙建立合同关系。

通过本律师的努力和诉讼策略,法院将乙追加为本案的被告,乙承认工程是他施工的,他和丙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另外本律师充分利用法庭质证的权利,从甲所提供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通过甲的证据证明其是和乙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其一直向乙支付工程款,在结算时也是由乙和他结算,在提出质量问题时,也是由乙出面解决,在双方关于结算的协议中还明确写明是乙承包的工程。

判决结果

通过上述努力,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乙是实际承包人,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丙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达到了我们的预期诉讼效果,诉讼取得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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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七楼(大润发斜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玉华
  • 执业律所: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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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10号吴郡中环大厦七楼(大润发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