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华律师

张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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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侧记

来源:张玉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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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某甲于某乙是翁婿关系。2004年某甲因为生意需要,欲注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当时成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至少有两名股东。故而某甲以某甲和某乙的身份注册成立了该公司。但所有投资款均为某甲筹集,某乙没有与某甲达成过任何出资协议,设立公司的所有申请手续中的某乙的签名均非某乙签署。公司成立后,某甲实际负责管理经营公司,而某乙从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2008年时,因某甲与其配偶感情破裂,欲起诉离婚,而公司的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厘清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某乙将其名下的股权变更登记为某甲的股权,但某乙不同意,认为其是公司的股东,当然享有股权,诉讼遂起,某甲决定起诉某乙,要求法院确定某乙名下的该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某甲的股权。某甲遂委托律师将某乙诉至法院。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甲提供了其当时设立公司及增加注册资本而筹集资金的来源,并提供了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某乙签字的文件以及某乙关于对公司不享有股权的申明书,用于证明某乙不享有公司的股权。某乙在法庭上答辩称,公司设立登记中的文件均系其本人签署,而所谓的申明书并非本人签署,至于资金的来源,某乙承认确实是某甲筹集,但某乙出资的部分是某甲筹资后借给他的。为了证明他的股东身份,某乙还提供了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等材料。

某甲的代理律师观点是既然某乙没有出资,且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公司的设立等也是某甲一人操作,某乙也承认其没有股权,所以某乙只是挂名股东,并不享有股东权利。所以最终应当确认某甲的股权。

案件审理及结果

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某乙声称所有工商登记材料里的签名均是其本人签署,但是没有申请鉴定,我方申请对其申明进行鉴定,结果是某乙签署。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采信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了我方当事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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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玉华
  • 执业律所: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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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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