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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认定

来源:朱延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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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近日,市民刘某与其丈夫赵某乘坐陈某所有和经营的客车,当客车停车上下乘客时,赵某下车察看放在该车顶部货架上的货物是否还在。此时,戚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与横过公路的赵某相撞发生事故,致赵某受伤并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戚某、赵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刘某认为,赵某购票乘车,与陈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陈某应该和戚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焦点

  对本案中的责任承担主体,存在下列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已告知乘客应注意安全,其只管车上的安全,不能限制他人下车的自由,并且交警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戚某和赵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这起交通事故与陈某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戚某和赵某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由戚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购票乘车,与陈某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陈某有责任和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但陈某只顾拉人载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陈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戚某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朱延桢律师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体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的专业性极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其性质是证据。道路交通认定是一种事故的成因分析,属于国家机关依职权所作的公文书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一种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过去一直沿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为了突出其证据的性质和效力。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综合案件的全部证据认定民事责任。

  ◆什么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认为,戚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将赵某撞伤后死亡,戚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戚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一半责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属于侵权行为,戚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乘坐陈某的车辆,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陈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并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违约责任。本案中,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公民如何处理责任纠纷

  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或追究违约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和违约方承担责任,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对于被告的确认,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均有所不同,作为赵某的家属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选择对自己诉讼有利的一种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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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延桢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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