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孟律师

周永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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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成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我所周永孟律师为多次参与抢劫、拘禁被告人成功辩护

来源:周永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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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周永孟律师为多次参与抢劫、拘禁被告人成功辩护
法院判处减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情回顾:罗某系重庆人,20109月罗某在李某某、邓某某的组织下,采取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将被害人骗至江油,通过殴打、体罚、语言威胁等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银行卡并逼问银行卡密码,后通过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求被害人联系亲朋好友汇款,由罗某等拿到钱后进一步通过为威胁利诱、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加入,敛取钱财,所得钱财由组织者分成后分发给组织成员和受害人生活开支。至20117月时该组织已形成了一名“经理”,一名“大主任”,五名“主任”和28名成员的传销组织,实施非法拘禁2628人,抢劫2628人,抢得现金10万余元、手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30余台。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92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指出罗某参与非法拘禁1011人,抢劫11人,抢得现金3100余元,手机1部。我所周永孟律师接受罗某家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

周永孟律师认为:1、检察院指控的罗某参与非法拘禁1011人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罗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胁从犯;2、检察院指控的罗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罗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罗某肺部患有严重疾病,请求法院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系被骗后参与到该犯罪团伙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赃物,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罗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采纳周律师提出罗某参与非法拘禁次数与实际不符的意见,经查明后确认罗某实际实施抢劫行为22人、非法拘禁行为44人,抢得现金3100元及手机等物品。后法院作出(2012)江油刑初字第15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看法: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周永孟根据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认为罗某的行为虽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但是罗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确有悔过表现,系初犯并且是在被骗后加入该犯罪团伙,平时表现良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样重要的是,在案发后周律师积极引导罗某返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故法院最终对罗某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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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永孟
  • 执业律所: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1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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