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改判缓刑
张某抢劫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改判缓刑
案情回顾:张某与刘某、邓某、向某分别于2008年12月8日在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广场农村信用社门口,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白某某、魏某的“金立”牌及不知名手机各一部,后四人以320元将两部手机卖出,获款共同挥霍。12月10日,四人在武侯区“八一”灯饰城和“八一”广场路边,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任某价值475元的奔达牌自行车一辆和被害人唐某的价值841元的捷安特自行车一辆,销赃后共同挥霍。12月11日,四人在武侯区沈家村簇锦加油站对面马路上采取言语威胁手段抢走被害人王某小灵通一部,自行车一辆、现金五元。
2008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刘某、邓某、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参与抢劫4次,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张某不服原判决,委托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周永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在上诉中,周律师提出:张某系初犯,作案时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16周岁,属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量刑时可酌定予以考虑;最重要的是周律师通过做通其父母的工作,其父母找到愿意接纳张某重新入学的学校,学校也向法院开具同意张某重新入学的情况说明。二审法院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最终采纳了周律师的观点,以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律师看法:张某的父母委托周永孟律师担任辩护人,并且最终得以判处缓刑。这主要是由于周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细节的把握,特别是周律师亲自陪同张某的父母找到张某原来所在的学校,最终说服校长为挽救一名失足少年同意张某重新入学,周律师以实际行动不仅感动了校长,也感动了法官,他不仅挽救了张某,更是挽救了一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