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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鹰公司招财猪系列著作权案

200631,原告公司中以陈秉伟先生为代表的艺术创作人员,完成了“招财猪系列”工艺品的研发,以应对2007年农历猪年的生肖工艺品市场供应。为保护智力创作劳动成果,200731日,原告向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申请版权登记,该处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此作品予以版权登记,作品登记号为作登字19-2007-F-0011

原告设计并制作的本版权图案产品,由于产品外形可爱,形象生动,新颖大方,既经典又现代,投放市场后,深得市场消费者青睐与追捧。这样一来,市场上一些不法经营者纷纷予以仿效,生产出与版权产品几乎一模一样的侵权产品,抢占新产品畅销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006年底,正是猪年生肖工艺品的畅销之日,不法经营者以低廉的侵权产品,抢占了不少的正版市场份额。直至接近猪年年底的现今,侵权产品仍有部分在销售之中。

20071110,工艺品版权人委托专人在被告处购买了涉嫌版权侵权的产品,并予以公证、保存。

经版权人检查、比对,发现被告的其中一例涉嫌侵权产品,其销售员所说的最后一个产品模板,竟然就是原告的产品,有原告的产品标志,显然原告的产品就是被告的侵权模仿对象。而另一例产品,除了在标明原告产品标志之处没有标志外,其他均相同,显然是以原告版权登记中的该款产品为模板生产的,明显盗用他人设计的产品进行使用,属于版权侵权。

原告在越秀法院起诉被告大禹商行,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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