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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未到,能否起诉还款???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1 浏览量:0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1110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8分,每两个月付一次利息,同时出具借条给原告,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被告利息付至201499日止便不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分计算,自20149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承办经过: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吴志成律师,在接受原告咨询后,接受了委托。依照合同法第108条、第206条、第211条之规定以被告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及事实、证据的认定后,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完胜)

   律师释法:实践经验中,借条上的书写,本律师是建议不约定还款期限为妥,因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且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返还本息。若约定了还款期限,则要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在未到达履行期限前,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主要在于借条中约定了利息的履行方式及期限(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在被告停止支付利息至起诉时,时间已长达一年半,这就严重侵害到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利息未按约偿还,那么本金到时能按照履行吗?这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因此合同法就明确约定了,类似这种有预期侵害行为的发表,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吴志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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