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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被告翻盘,完胜原告

作者:吴志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量:0

一字之差,被告翻盘,完胜原告

案情简介:原告某渣土运输公司诉被告陈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求解除双方《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理由是渣土运输公司法人代表与在案外人见证下,与被告签订《土方回填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负责提供卸土场地及足够的卸土工作面,确保原告卸土作业正常进行,原告支付20万保证金,但被告收到保证金之后,一直拒绝履行案涉合同,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承办经过: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吴志成主任律师,请求出庭为其代理该案,吴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向被告详细了解了整个经过,同时依法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请求依法向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中心调取有关案涉渣土公司申请运输的有关材料,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的《关于同意运送土方至我镇下施村的函》,以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合同作以证明被告已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无违约行为。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出其在运输过程当中,受到当地政府的制止,但当吴律师提出原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时,原告无法提交,原告方律师便向法庭申请延期举证,经法庭同意后,法庭主持第二次庭审,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向镜洋镇下施村回填土方的函》,经吴律师仔细比对,发现原告提交的函件中,镜洋镇镇政府明确了原告运输土质与协议不符,运输的渣土多为废弃渣石,而非协议以及审批的工程渣土或渣土。最后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方回填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从相关证据上来看,被告陈某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公司亦已经在案涉卸土点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卸土作业并将卸土费结算后支付给被告陈某,导致后续不能继续卸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运输土质、运输地点与协议约定不符所致,并非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其主张要求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驳回原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承办心得:双方依法自愿订立的合同,该共同履行,如在履行过程中,有纠纷,也应实事求是的进行协商解决。

此案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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