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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工伤认定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810月某天,本溪市XX厂职工李XX正常上班,在到达单位之后突然不省人事,送到本溪市XX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其妻子刘XX向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刘XX又向本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后裁决由单位支付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共计88.022元。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即提起行政复议,本溪市法制办以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维持了该工伤认定结论,之后单位又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随后本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做出的仲裁裁决书认予以认定无效!

点评:

本溪市XX厂委托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郎慧君做为其代理人,肖律师与郎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即着手准备材料,在详细的研究了工伤认定书,并调查取证之后,认为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是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

第一、申请人刘XX不具备申请的主体资格。经两位律师调查发现刘XX与李XX并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虽然举行了婚礼,但只是属于同居。而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之时没有查明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二、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之后,并没有通知单位一方,没有听取单位的陈述及到现场调查,就单凭申请人一面之词,就做出工伤认定,也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之后,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将该结论送达给单位。致使单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劳动局只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结论邮给单位,经两位律师调查发现,该认定书是由一个叫任XX的人签收的,而该人并单位的职工,所以劳动局的送达不合法。

第四、李XX的虽然在上班之后死于单位,但经单位职工证实,其上班途中就表现出异样,经同事询问说因与妻子争吵,喝了闷酒。所以对于李XX的真正死亡原因为何,劳动局没有查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因醉酒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通过以上几点代理意见并经过法庭的激烈辩论,法院经合议认为,本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是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条件下做出的,予以撤销!维护了本溪市XX厂的合法权益!

注:以上内容由郎会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郎会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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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辽宁-沈阳用户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