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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作者: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1 浏览量:0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冯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2014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租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富家湾水果市场4栋一楼一门面开设电游室,在该电游室内摆放两组“神龙宝藏”赌博游戏机。2014年4月14日,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一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电游室进行了了查处,并现场查获两组“神龙宝藏”赌博游戏机,并扣押电游室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经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认定,扣押王某“神龙宝藏”赌博游戏机两组(每组8座),是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认定为一台赌博机,共16台均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6年2月29日10时许,王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一大队投案。

【承办过程】辩护人冯晓辉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虽然与周某某办了酒席,但没有一起同居生活,对于自诉人所提交的视频资料和照片等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

【审判结果】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电游赌博机达16台,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王某开设赌场的赌博工具“神龙宝藏”赌博游戏机二组16台、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的赌博工具“神龙宝藏”赌博游戏机二组16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处理。

三、对被告人王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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