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敬祺律师

雷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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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

擅长:征地拆迁

年代久远的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如何认定是否享受过福利性政策?

来源:雷敬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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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原告张某一家四人起诉被告张某平一家三人共有纠纷一案

——知青家庭与在沪家庭对父母原有房屋的利益争夺,他处住房取证在共有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争议焦点]:

1、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是否能认定为同住人?

2、年代久远的福利分房或拆迁安置如何认定是否享受过福利性政策?

[审理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原告方

[案情简述]:

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某弄某号系公房,原承租人为张某祥,其有两个女儿张某凤和张某平,早年张某凤插队落户把户籍迁出。张某祥2002年过世后,物业公司把系争房屋承租人指定为被告张某平,后张某平陆续把丈夫和儿子的户口迁入。张某凤生育儿子张某,张某1994年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与妻子闫某结婚,生育两个女儿,两个女儿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与妻子结婚超过十年,但因被告张某平不同意,其妻子闫某及母亲张某凤户籍一直未能迁入。系争房屋征收获得货币补偿款550万,该户共有原告张某及两个女儿和被告一家三人共六个户口。

原告方认为其在册户籍三人加上妻子共四人,应分四份;被告方认为原告只有张某一人份额,自己这方是三人份额,双方协商不成涉诉。

原告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虽然律师诉讼请求明确,但经过两次庭审后,明显感觉自己一方底气不足,两个未成年人显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而妻子户籍没有迁入且从未实际居住,是否能认定为同住人也存在不确定性,这样必然面临自己一方只能认定一人份额且可能会少分,而对方为三人份额的可能性。

原告方十分纠结,后经朋友推荐联系上“旧改征收律师”团队,经过负责人雷律师面谈分析和梳理,发现本案的重大遗漏事实。对方张某平的丈夫早年户籍从宜川六村某房屋迁入,对方庭审中解释该房为其父母的房屋,但该房是否与其存在关联,该节事实尚未查明,且根据我们多年的类似案件处理经验,初步判断该房大概率为家庭福利分房。这就是本案的症结所在及突破方向。

经过分析和案情梳理,原告方充分认可团队的专业分析,据此与原律师解除委托关系,重新委托雷敬祺律师参与诉讼。

由于该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庭审,原则上不再开庭,但我们两次书面给主审法官提交情况说明,最终获得法官批准再次开具调查令,后我们顺利把对方张某平丈夫已经与其家庭一起享受过福利性分房的证据调查清楚。当然,因为历史久远,当时分房家庭成员名单并不明确,材料只简单登记了“人口老1男1女,大2男2女”,被对方完全否认,但我方结合老户籍摘抄,最终确定性推定包含了对方张某平丈夫在内。在证据调查充分的基础上,我方律师团队也同时给法院提交了《补充律师意见》充分陈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实、同住人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和分配意见。

这样,案件局势发生了变化,我方一人份额确定加妻子一人待定,而对方也是张某平一人确定加其儿子待定。

最终,在法官组织调解和诉讼风险释明情况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

[一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关于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某弄某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原告张某、闫某共计分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00万元并自行分割,剩余全部征收补偿款由被告张某平一家三人分得并自行分割。

[典型意义]:

(1)关于视为同住人的具体情形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据此,根据相关规定,在系争房屋内没有户籍,但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视为同住人。本案中,原告张某的妻子闫某虽户籍不在系争房屋,也非本市户籍,因此需要证明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才能认定为同住人。

(2)如何对他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纠纷案件,本质上是同住人身份认定的过程,除了户籍和居住情况外,他处是否有房也是关键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据此,调查对方当事人他处住房情况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就是律师的工作重点。有经验的律师会从户籍变动查清对方当事人的住房情况,然后申请法院调查令,从相关物业公司、动迁公司或档案馆调查到相关的住房调配单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而获得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局面,最终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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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雷敬祺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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