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敬祺律师

雷敬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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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

擅长:征地拆迁

按政策落户、同住人与居住困难人员认定的关系

来源:雷敬祺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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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原告华某虎一家起诉被告华某龙一家、华某明一家共有纠纷一案

——三兄弟三个家庭与被征收老宅的纷争,按政策落户、同住人与居住困难人员认定的关系


[争议焦点]:

1、按知青子女等政策户籍迁入为何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2、未成年人是否属于同住人能分得房屋征收补偿份额?

[审理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房屋性质]:公房

[律师代理]:被告华某龙一家

[案情简述]:

系争房屋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某弄某号系公房,原承租人系华家三兄弟的父亲,父亲过世后承租人经当时的同住人协商一致变更为被告华某龙,后实际由被告华某龙一家三口居住。原告华某虎系知青,其子华A户籍早年因知青子女返沪政策迁入,其与妻子户籍后因知青退休回沪迁入,后华A儿子出生后户口也报入。被告华某明户籍没有变动,其妻子胡某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共有8个户口,分别为原告华某虎一家四人、被告华某龙一家三人和被告华某明一人。

该房征收后,征收部门认定居住困难人口为6人,分别为原告华某虎及配偶、被告华某龙一家三人和被告华某明及配偶(引进),获得增加补贴120万元,总共获得征收补偿款人民币580万元。

原告华某虎一家认为,其有四个户口,主张按户口人数分得一半征收补偿利益;

被告华某龙一家认为,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应按居困人口均分,其家庭系实际居住人,奖励费搬迁费等应归其家庭所有;

被告华某明一家认为,应按6个居困人员均分。

各方无法协商一致,遂涉诉。

被告华某龙一家经朋友推荐联系上“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负责人雷敬祺律师,主要诉求是因原告在册户籍比较多,如果都认定为同住人必然分掉大部分征收补偿款,而自己一方是实际居住人,希望能尽量多分保障自己一方的居住权益。

[一审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征收协议的记载,华某虎及配偶、华某龙一家三人、华某明及配偶均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应当获得相应的安置利益,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该6人共同分割。系争房屋长期由华某龙一家居住使用,故与居住、搬迁相关的补偿款应由华某龙一家分得。故判决,被告华某龙一家四人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300万;原告华某虎及配偶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40万;被告华某明及配偶共同分得征收补偿款140万;驳回原告华某虎一家四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之后,原告华某虎的儿子华A及未成年的孙子不服提起上诉。

华A认为,其一,其不能认定为居困对象是因为有一套商品房,但该商品房已经经离婚协议归前妻所有;其二,其户籍系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而迁入系争房屋,应当作为同住人予以安置,并提交相关判例供法院参考;其三,因系争房屋面积小自己无法居住,其儿子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也应当得到安置。

[二审判决]: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已查明事实表明:征收过程中,系争房屋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条件,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员具体为华某虎及配偶、华某龙一家三人和华某明及配偶6人,故上述6人可参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系争房屋来源、居住使用情况、日常维护管理、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组成、居住保障等因素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酌情确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华A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员,且其户口迁入后长期居住在外地,现亦无证据证明其在户口迁入后曾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故华A主张应认定为同住人,缺乏事实证据。华A的儿子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由法定监护人负责,故其亦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综上所述,华A及其儿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关于按政策落户、同住人与居困对象的关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居住困难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所得包括保障补贴,按照《细则》规定,属于被征收人所有,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据此,在公房征收中,居困对象优先成为安置人员。一般情况下,居困对象即等同于同住人,按政策落户人员也视为同住人,但按政策落户人员没有被认定人居困对象的情况下,则不一定能认定为同住人。本案中,华A虽然是按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但没有被认定为居困对象,因此,在不满足同住人三个硬性条件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为同住人。

(2)关于未成年人的安置利益

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

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当事人对该未成年人入住的相关问题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据此,未成年人居住利益应由法定监护人负责,故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但其监护人如果是同住人,可以主张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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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雷敬祺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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