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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无罪判决?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1 浏览量:0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

辩护人兰子禄,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4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与同村三人(其中两人同为本案被告人)一起去扫墓,途中看到曾引起纠纷的杉木,于是三被告人将杉木抬上由其中一被告人的拖拉机上拉走,自诉人丘某等人看到后进行阻拦。在争执过程中,自诉人丘某的左手手指等处被拖拉机皮带碾压受伤。自诉人的伤情经福建省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交通”十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丘某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只有与自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言;案发时十余人在场,并没有其他的证言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综合案情、并采纳兰子禄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无罪遂判决被告人无罪。

法院判决书:长汀县人民法院(2009)汀刑初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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