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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顺序惹争议,律师维权解难题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原告林XX应被告王XX拓展公司业务的借款需求,于201146日借给被告王XX100万元,由被告龙岩XX公司为其担保,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期限从201146日至201175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清。后来被告王XX再次以拓展业务需要为由向原告林XX借款1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413日起至2011712日止,月利率为3%,由第三人陈XX作为连带担保人。2011810日、1227日被告王XX合计返还原告林XX共计50万元。由于第一笔借款的担保人龙岩XX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而第二笔借款的担保人陈XX则主张从201175日开始陆续向被告王XX转过三笔款项共计50万,因此该笔50万元的应为第二笔债务的还款,双方争执不下。兰子禄律师受原告委托代理此案,兰子禄律师重点从第一笔债务已经到期而被告尚未还款入手,要求被告承担返还欠款的违约责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王XX返还原告何XX剩余借款。第三人陈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兰子禄律师则在代理意见中阐述:1、两笔借款均到期,但是第一笔先到期,并且第一笔债务的担保人已经无担保能力;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50万元资金来源于上诉人,即使来源于上诉人,也只能证明陈XX与王XX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并不能证明是用于清偿其所担保的借款;3、上诉人担保的140万元借款未到期,且答辩人未起诉上诉人时,上诉人提前履行代偿义务不合常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人陈XX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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