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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否合法?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18 浏览量:0

原告之亲属林XXX包装厂XX分厂的食堂炊事员,2009102日到XX市场购买食品,乘坐本公司职工杜XX驾驶的摩托车返回厂内,在途中经过某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林X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包装厂于200976日为员工向XX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而林X属于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投保人就保险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XX包装厂、保险公司诉至新罗区人民法院,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原告慕名找到兰子禄律师,在兰子禄律师帮助下,原告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与XX包装厂XX分厂签订的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XX包装厂,这并不违反当时的《保险法》,并且该包装厂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因此原告不具有领取死亡保险金的资格。兰子禄律师针对XX包装厂的说法提出了不同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合同是20097月份签订的,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在新的《保险法》生效之后,而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违背了新《保险法》39条规定。之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裁定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新罗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兰子禄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违背了新《保险法》39条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兰子禄律师的意见,并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合计83789.75元,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包装厂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兰子禄律师坚持法律精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将成为新旧法交替时法院审理其他类似案件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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