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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真的寻衅滋事了?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案由: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2日1时许,廖某1与郑某、连某等人在A酒吧饮酒期间发生口角后产生冲突,双方后被劝开。离开酒吧后,被告人廖某1邀集被告人廖某2和钟某(另案处理)乘出租车前往XX区东城社兴路段寻找连某讨说法。三被告人乘坐出租车至社兴路段时发现郑某、连某乘坐的小车,并尾随至教师新村门口。当三被告人发现郑某也在车上后,遂将被害人郑某拉下车,并手持木棍、用拳脚对被害人郑某进行殴打,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8年9月1日,民警分别在廖某1、廖某2家中将其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廖某2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廖某2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判处刑罚是否恰当?
二审阶段结果:
判决:被告人廖某2犯寻衅滋事罪,改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法律评析:
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和实质特征,无论是“寻衅”还是“滋事”,都是单方的积极行为。寻衅滋事的单方积极性,是系相对于受害对象的被动性而言的。双方所处的状态是一方积极主动,另一方消极被动。廖某1、廖某2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发泄情绪,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廖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上诉人廖某1、廖某2在二审期间通过亲属缴纳民事赔偿款,可在原有量刑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