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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受伤,雇主要担责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0 浏览量:0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理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8日,被告廖某雇请原告中某在江西省寻乌县某镇从事劳务工作,工作内容是:装载及运输生猪。装运完生猪,当天中午1点多,原告钟某受被告廖某指使将运输生猪的闽D*****工具车开回武平县城维修,原告钟某行至武平县某镇某村路段,因车辆问题导致原告撞上路边电线杆造成原告受伤。随后原告钟某被送往武平县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所进行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钟某受雇于被告廖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应予赔偿,双方对于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廖某赔偿原告钟某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调解:被告廖某赔偿原告钟某各项损失合计78800元,被告廖某当即履行完毕。
法律评析:
本案原告钟某受雇于被告,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虽然是在下班途中,但是仍然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原告钟某在操作车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双方根据相应的过错比例,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既不伤和气,也合法合理解决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