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龙岩律师 > 兰子禄律师主页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未成年人刷礼物钱能追回吗?——父母不同意可追回!

作者:兰子禄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4 浏览量:0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代理人:兰子禄  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某瓜视频”是运城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一款视频软件,原告兰某(行为时刚满10周岁)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监护人石某的手机注册了“瓜视频”APP账号。2019年5月15日,原告兰某在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监护人石某的微信、银行卡支付方式充值西瓜币共计人民币15264元,用于“某瓜视频”APP软件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直播视频中消费。原告兰某的监护人在得知这一情况时,对此消费合同不予追认,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兰某与被告之间的消费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在“瓜视频”软件中充值的款项15264元。

争议焦点:

1、原告兰某(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充值消费的行为是否有效

2、原告监护人对原告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充值款项是否应当返还返还金额如何判定?

裁判结果:

调解运城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瓜视频APP的开发公司)应返还兰某在其经营的“瓜视频”软件中充值款项15264元的60%即9158.4元。

法律评析:

1、原告购买虚拟货币时,刚年满10周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原告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才为有效。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也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能发生效力,原告充值15264元用于消费的行为显然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综上,原告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交易行为的效力需要取决于其父母即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2、原告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原告充值消费的行为,该消费合同因此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款项。

 


兰子禄律师

兰子禄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福建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

136-0099-3682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