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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狗链锁住债务人 如此讨债不应该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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拴狗链锁住债务人 如此讨债不应该
作者: 杜明君 李冠颖     

  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债主应该通过合法的手段索要欠款,不能盲目采取“私力救济”,否则可能有理变没理,得不偿失。7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章某、佟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错误,不会再犯。

    2009年4月份,林某投资做生意因资金不足向佟某和佟某的小舅子章某共借了6万块钱,称不久后就连同利息如数归还。直到次年春节,林某没有如约还钱,佟某家中有急事用钱便向林某索要,但林某要么以暂时没钱推脱,要么嘴上答应还钱却屡屡变卦,后索性避而不见。据佟某和章某供述,今年4月14日,佟某的朋友在邻村看见了消失许久的林某,便告诉了佟某。佟某听后,喊上章某一同前去找林某要账。当日晚上8点左右,二人找到了林某,谈到还钱的事,林某非但不还还态度恶劣,三人发生了争吵和推搡。佟某怕林某再次跑掉,便将林某带回家中,期间,气急一时的佟某用自家栓狗的铁链套住林某的脖子,另一头拴在农用三轮车驾驶室的把手上,把林某困在驾驶室里近20个小时。次日上午,佟某让林某打电话给其亲属送钱来,但一圈电话后均没人肯过来。下午4点,佟某和章某让林某打欠条后才将其放出。林某之后报警,5月16日,佟某和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佟某和章某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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