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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作者:杨统河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5 浏览量:0

济南市X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济南A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2020)鲁民申5875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市XX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XXXXXX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统河,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蕊,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XXX**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子居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济南A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1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子居委会申请再审称,XX子居委会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A公司韩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剩余购房款与A公司拖欠的土地补偿款抵销,抵销后,剩余购房款无需再行支付。上述材料在纪委调查材料中有记载,法院可以调查核实。该新证据足以证明XX子居委会没有违约。二、原判决认定A公司已将B1-1-113号房屋之外的五份合同的义务分别履行(即:将B1-1-113号房屋之外的五套房屋分别已经交付XX子居委会)的证据不足。三、XX子居委会中止付款义务,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为此,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XX子居委会称时任主任刘某XX翁韩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剩余购房款与A公司拖欠的土地补偿款抵销,抵销后,剩余购房款无需再行支付。上述材料在纪委调查材料中有记载。对此,本院认为,A公司韩某身份不清晰,是否有A公司委托授权,XX子居委会未予提供。二、案外人在接受相关纪委部门调查时认可涉案房屋之中由XX子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未经该居委会同意交由案外人使用,结合XX子居委会已经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六套房屋已由A公司交付给XX子居委会A公司XX子居委会均认可XX子居委会已向A公司交付购房款1000万元,但双方均未明确该1000万元购房款对应的房屋套别,即双方结算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未约定已缴纳的1000万元系交纳哪几套商品房的价款。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XX子居委会逾期交付购房款A公司有权解除协议,XX子居委会被催款后仍未支付剩余购房款,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XX子居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李加付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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