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洪律师

吴晓洪

律师
服务地区:广西-桂林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建筑工程

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返还

来源:吴晓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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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原告(男)与被告(女)原系夫妻,现已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以自己名义开户的活期存折中有4万元在离婚前被取走,取款人不是自己,应该是被告,因为被告能够拿到该存折并知道密码。该4万元在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该4万元,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中归属自己的一半,即2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吴晓洪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审理中,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取走了该4万元。本律师申请法院到银行调取了取款时留在银行的取款凭条,交由被告辨认是否是她本人填写并签名,但被告拒不承认是自己填写的。本律师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取款凭条上的字迹为被告本人亲笔书写。

本律师认为,该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时未经分割。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夫妻共有财产4万元,且无法说明该款的用途和去向,也未用于购置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属侵犯原告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应返还其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一半,即2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万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重在证明是被告取走了钱,被告只要无法说明该款是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被告就是侵占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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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洪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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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中山南路126号金源大厦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晓洪
  • 执业律所: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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