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丹律师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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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纠纷二审上诉状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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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某,男,19881212日出生,汉族,住 某省某市某处某号。

委托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长沙某某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某某北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院院长。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医药费6215.19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本案系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一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标准来为接受服务的一方提供服务,否则即应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和卫生部规定,具体如下:

1被上诉人未上诉人提供价格高昂的特殊治疗未取得上诉人同意签字,关于该事实一审判决书没有查明。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须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19948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

由此可见,医院为患者提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应当依法取得患者签字同意。

但是,被上诉人未上诉人提供价格高昂的医疗服务时,没有遵守这一规定。

在门诊医药费明细单上可见:单据号7604,生物晶片聚能仪-C,治疗60分钟,收费1500元;单据号7608ZD四级热疗-A,治疗30分钟,收费450元;单据号7707CRS电容场-A,治疗30分钟,收费450元;单据号10196CRS电容场-A,治疗30分钟,收费450元;单据号10256ZD四级热疗-A,治疗30分钟,收费450元;单据号10310,生物晶片聚能仪-C,治疗27分钟,收费486元;单据号10363CDY靶向超导疗法-A,治疗20分钟,收费500元。

动辄数百上千元的收费,对于一个年仅22岁刚刚走上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其经济负担显而易见。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采取这些所谓物理辅助治疗时,没有取得任何同意签名,显属违约。

上诉人在一审提出过该问题,并且提供了门诊医药费明细单予以证明,但一审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对此没有查明。

2被上诉人没有如实书写病历,一审判决对于该事实没有查明。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复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20091222日和23日两天,上诉人夫被上诉人处复查,被上诉人仅仅在病历上书写“2DA30”和“CRSA30”,既不是中文书写,也不是通用医学术语,更没有医师签名,显属违约。

另外2010126日至201021日共7天,上诉人每天赴被上诉人处复查,被上诉人没有在病历上留下任何记录就对上诉人采取物理辅助治疗和西药配合。

以上事实,上诉人已经向一审法庭提交了病历本、门诊厨房清单等予以证明,但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对此没有查明。

另外,被上诉人对2010126日至201021日这七天的治疗没有书写病历供认不讳,但辩称是上诉人没有带门诊病历才发生这种情形。上诉人认为:1、这一段时间的复查不是一天,而是连续七天,如果说第一天没带病历的话,那么如果医生有提醒嘱咐的话,后面六天不可能不带;2、如果确实是患者的原因导致医生无法书写病历的话,那么医院可以依法拒绝治疗。医院方不仅没有拒绝治疗,反而在这七天里对患者施以昂贵的物理辅助治疗手段,耗费了上诉人大量的金钱。

综上,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经济损失惨重并且至今仍然疾病缠身。而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视而不见,不予查明,反而认为上诉人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医院方有过错,从而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公正判决。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11-19

另注:

本案被上诉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二审开庭前在本律师的主持下与上诉人进行了赔偿调解。现在上诉人已经获得了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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