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假一赔十的起诉状
来源:朱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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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
原告:熊某某
代理人:朱丹,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雨花区某某大市场日化城某栋某某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省级报纸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9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9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6日,原告因朋友聚会,到被告麾下火车站店购买了二十瓶易达口香糖。当场开瓶品尝后,觉得舌头麻木、口腔不适,于是找被告理论。在火车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共同将其中十八瓶口香糖予以封存,另外两瓶寄往易达口香糖的生产厂家箭 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请求检验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010年9月28日,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书面答复:送检的口香糖确系假冒伪劣产品。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门经营日杂食品的连锁超市,理应从正规销售渠道购买货物,并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质量检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但是,被告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以假充真,明知该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却仍然予以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理应对消费者道歉并依法予以赔偿。
未解决纠纷,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总是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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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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