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又成功被取保候审
PS:焦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被批准逮捕,家人于2018年1月6日委托本人办理,经仔细研究案情,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报告,成功于1月31日被取保候审。以下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节选: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受焦某某家属的委托,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会见了解情况后,申请人认为根据焦某某有关事实,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特申请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必备条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出生于**年**月**日,时至今日仍系未成年人,从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且根据其供述的情况,有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归案后,具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家属也愿意代其退赃退赔,为弥补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提供财产担保,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有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焦某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中予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多种情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也符合我国《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精神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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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定性存在问题,纵观本案的具体犯罪行为,本案属于利用带病毒二维码控制他人账户后获取钱财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以及浙江省高院均有众多相关案例,将行为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如: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第7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等)。
本案中,焦某某等人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虚假链接系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只是为盗窃创造条件或作掩护,被害人也没有“自愿”交付巨额财物,获取银行卡内存款实际上是通过隐藏的事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焦某某的盗窃金额,远未达到8万以上数额巨大的程度,其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属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且考虑到其未成年的因素,实际量刑必会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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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辩护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恳请对焦某某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海滨律师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