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火明律师

陈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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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珠海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第一被告如何保命?

来源:陈火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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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室抢劫致人死亡,第一被告如何保命?

一、案情简介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珠检公(2009XXX号起诉书指控:20051219日晚上,被告人陈XX(男、30岁,汉族,广西人)廖XX(男,28岁,汉族,广西人)伙同文XX、“烂麻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被害人覃XX,并准备好手套、封口胶、刀具等作案工具。次日凌晨1时许,该四人窜至本市金湾区金海岸青湾养殖场南九排3号塘附近,被告人陈XX负责在路口望风,被告人廖XX、和文XX、“烂麻子”三人进入被害人覃XX在三号塘的住所,将正在睡觉的覃XX惊醒。文XX和“烂麻子”即用封口胶将覃的嘴巴封住,并按其头部和双腿,被告人廖XX则负责在屋内寻找财务物。随后,被告人廖XX在床底下找到一个装有5100元人民币的黑色布包,四人随即逃离现场。200512206时许,被害人覃XX被人发现死于住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覃XX系生前口鼻和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窒息死亡。200985日被告人陈XX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2009826日被告人廖XX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情况

           本律师受第一被告人陈XX家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看本案材料,发现本案的案情非常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入室抢劫一项就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死刑;另外一般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也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本案两个条件都有了,很有可能判死刑。所以本律师对其家属说明,要想办法保住其性命,能轻判当然更好。可是,被告人刚被抓进去的时候很天真,认为没有什么大事,他说公安也说过,最多判三、四年,因为他没有进屋,没有杀人。其实,受害人和被告人陈XX是认识的,也是被告人陈XX告诉被告人廖XX一起组织抢劫的,因为怕被告人覃XX认出陈XX,所以,才去望风,这是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要对其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人陈XX是不是主犯,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是不是第一被告,这是关呼生与死的关键,因为本案还有另两个被告人没有到案,就有些文章可做,两个被告人之间是很难查清谁是主犯,谁是犯意提起人的。法院在查不清的情况下就难以判最重的死刑。另外,如果本案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被告人家属能出钱,得到被告人家属谅解,对轻判有很大好处。最终,在律师及双方家属的努力下,被告人陈XX与被害人家属双方方达成谅解协议,由被告人陈XX赔偿被害人家属7万元现金,其余赔偿不再追究被告人陈XX。因被告人廖XX家属没有与被害人家属答成谅解,最终由法院判决。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廖XX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部分,判决被告人廖XX赔偿被告人家属覃XX378169元。

           二、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律师感言:

             本案法院最终查不清谁是主犯,本案后果虽然严重,但还是没有判一个死刑,被告人陈XX只判了十一年,在最低起点刑上只加了一年,而且,赔受害人的钱也不算很多,律师对本案结果还是满意的。

四、附律师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全部材料及参与本案庭审,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犯意不是被告人陈XX提出,犯罪人员的组织及做案工具的准备也不是陈XX,陈XX不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

本案共有四人参与,目前只抓获二人,两被告人在犯意提起,人员的组织及做案工具的准备安排上说法不一,这些也都是很正常的,因都想自己得到从轻的处罚。但是,从本案的各个细节看就不难发现,本案犯意的提起,人员组织及做案工具的准备不是被告人陈XX,而是被告人廖XX。其理由有如下几点:

 

1、被告人陈XX在本案案发前从来没有犯过案,表现一直很好,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并入了党。2004年年底,因用摩托车搭客认识了老乡廖XX,廖XX是个思想不纯,经常偷鸡摸狗,有各种犯罪前科的人。被告人陈XX自从认识本案被告廖XX后,廖XX就不断在寻找犯罪机会。被告人陈XX20055月到三灶工商所做饭,其所交待的被告人廖XX曾在被告人陈XX所工作过的工商所带人来玩过,并看到工商所的保险柜时就提出要撬保险柜,因被告人陈XX此时还心存正义感,所以,不同意做案,并将有人要撬工商所保险柜的情况告诉了工商所财务负责人何XX,此事发生在20059月份,何XX也证实了此情况。从被告人陈XX认识被告人廖XX的过程,双方的为人及随后发生的事实来看,这些都是符合逻辑的,也是可信的。

但从被告人廖XX的交待来看,他没有明确交待认识被告人陈XX的具体经过及时间,也及力否认去过被告人陈XX工作过的工商所玩过,在抢劫受害人覃XX是何时提起犯意的时侯,他有两种不用的说法,但都说是被告人陈XX提出犯意抢劫的,这两种说法明显不同,2009827117分的交待说是:200512月份的一天白天,也就是动手抢劫前四、五天,我与“烂麻子”、“光头”在“小陈”租住的房间里玩,“小陈”告诉我们。他这几天打牌输了几万元钱,说要想办法搞点钱花……20098271206分的交待的说法是:200512月份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就在我们去抢劫前的四、五天,我当时在金海岸二人行网吧(百福汇超市旁)上网,“小陈”过来找我,把我叫到二人行网吧对面的马路边,问我在干什么,我说天天帮我姐夫捉鱼,聊了一会,“小陈”就告诉我,他这几天打牌输了几万元钱,说要想办法搞点钱花……..。非常明显,被告人廖XX是在说假话,这样的大事应该是记得很清楚的,但他一天中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法,按第一种说法,是四个人在被告人陈XX租房里时提出的,按第二种说法,是二个在金海案二人行网吧里提出来的。显然被告人廖XX是为了逃避责任,故意说谎话,真实的情况就是被告人廖XX随时都想搞钱,随时都想做案,只要有目标可做就会做。再说,被告人陈XX没有因打麻将输了几万元钱,事实上打几天小麻将也输不了几万元钱,就算困难,也不会想到去抢钱,谁说假话一目了然。

 

2、被告人陈XX第一次没有配合被告人廖XX撬三灶工商所保险柜,但得最罪了被告人廖XX,被告人陈XX因为有思想包袱(怕廖XX报复),加之受其不良思想的影响,自己也有了贪念,此次,被告人陈XX没有反对,应被告廖XX要求为其寻找做案目标。配合了被告人廖XX,提供了受害人覃XX的基本情况,并参与了此次做案。由被告人廖XX组织了“烂麻子”、“光头”,准备了摩托车和做案工具,四人采点后,由被告人陈XX望风,被告人廖XX带人进入受害人覃XX家进行抢劫,并至覃XX死亡。

 

3、在四人做案后,在分配所抢劫来的5100元钱左右的分配中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分了1200元,被告人廖XX分了1250元,虽然只相差50元钱,但在他们内部,是按功劳、所起作用和地位分配的,很显然,本案的犯意提起、人员组织安排不是被告人陈XX,而是被告人廖XX

 

二、本案被告人陈XX案发前一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X在部队时就被评为优秀士兵,并入了党,在退武后曾举报杀人犯而立功受奖,从来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人民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希望法庭予以采信。

 

 

                                           辩护人: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   

 

                                          陈火明   

 

                                        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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