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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销售假冒吉州某产品违法行为的请求报告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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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例为李海军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只展示部分材料)


关于依法打击侵害吉州某产品品牌和生产、销售假冒吉州某产品违法行为的请求报告


吉安XX机关办公室:

鉴于侵害吉州某产品品牌和生产、销售假冒吉州某产品产品违法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影响了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的正常研发、生产、销售,特向XX机关、县政府汇报求助。

一、保护吉州某产品品牌的重要意义

吉州某产品是吉安县重要的历史、文化、产业复合品牌,为恢复吉州某产品窑器和合理保护、利用吉州某产品品牌与制瓷技艺,吉安县自1982年开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费尽周折先后挖掘和恢复了“木叶天目”、“剪纸贴花”、“釉下彩绘”、“黑釉窑变结晶”等吉州某产品制瓷技艺,这些制瓷技艺均是吉州某产品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吉州某产品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财富,吉州某产品木叶纹黑釉瓷(木叶天目)等制瓷技艺正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我县文物保护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吉州某产品被列为“国宝”以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吉州某产品在国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县内外对保护吉州某产品品牌,规范吉州某产品产品生产、销售秩序的呼声越来越高,吉州某产品品牌保护盒产品生产、销售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二、吉州某产品品牌受到侵犯的概况

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是我县唯一合法注册成立的吉州某产品陶瓷研究、生产、销售定点单位,享有“吉州永和”、“ 吉州某产品陶瓷”等商标所有权和“木叶天目”、 “剪纸贴花”等产品的外观专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使用和侵犯。然而,有部分人,特别是原吉州某产品个别工作人员无视有关法律法规,大肆假冒生产、销售吉州某产品产品,而且大部分仿制品加工粗糙、外形失真,严重影响了吉州某产品的声誉。为此,我县2006年10月还专门召开了保护吉州某产品品牌暨规范整治吉州某产品产品生产、销售协调会,会后印发了会议纪要和公告,组织部还牵头会同人事、文物、工商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假冒生产、销售人员进行谈话,要求他们立即停止假冒生产、销售行为,以后不得再侵权生产。但是,时至今日,假冒生产、销售吉州某产品产品的行为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有恃无恐,吉州某产品木叶天目等专有技术和商业机密不断得到侵害,吉州某产品新近开发的产品也被大批量假冒生产、销售,对吉州某产品品牌危害极大,严重影响了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和吉州陶瓷厂的正常研发、生产、销售。

三、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规定

1、政府监督、检查、惩治侵犯吉州某产品品牌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2、对相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原吉州某产品个别工作人员无视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掌握技术、担任管理人员等便利,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生产经营与权利人同类产品,并利用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且向权利人客户进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相关假冒吉州某产品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吉州某产品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对相关仿冒吉州某产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尽快惩治侵权人的工作建议

1、XX机关、县政府再次召开协调会,继续落实我县2006年10月XX机关、县政府印发的《吉州某产品品牌保护会议纪要》及通告,使得惩治工作取得实效;

2、组织工商、公安、文化、文物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市场上吉州某产品品牌和产品的侵权行为调查取证、清理打击;

3、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生产经营与吉州某产品同类产品,赔偿吉州某产品经济损失,收缴用于侵权行为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4、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整理相关资料,支持有关职能部门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

5、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依法向法院起诉侵权人,XX机关、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合法、合理支持,在吉州某产品XX研究所及代理律师查询、复印、了解相关资料时,给予方便;

6、政府在适当时机,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进行企业改制,挖掘吉州某产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把吉州某产品这一历史、文化、旅游、产业的复合品牌做大做强。

以上请求报告,望领导批示。

                                  吉州某产品研究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侵权人名单及侵权基本事实;

吉州某产品研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1、第1组  证明目的:权利人主体资格的资料

例如: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章程、出资情况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协议书决议等,证明权利人是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及无形资产状况;

2、 第2组   证明目的:侵权人身份的资料及在权利人单位的职务身份及负有保密义务

例如:侵权人与权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任命书,职工档案、工资表等、侵权人现在的工商登记资料等

3、 第3组  证明目的: 权利人产品系当地乃至全国知名产品

例如:荣誉证据、政府文件、媒体介绍

4、 第4组  证明目的: 说明权利人产品的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例如:证书,商标、专利情况

5、第5组   证明目的: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例如:保密守则、工资考核办法、销售管理条例、通知等,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第6组  证明目的:证明侵权人生产了与权利人同类的产品及产品销售情况

例如:权利人产品实物及图纸、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实物、照片及销售产品的发票、

7、第7组 权利人资产负债表及合理开支

证明权利人因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造成经济损失状况;

例如: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权人名单及侵权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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