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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打欠条,企业债务个人还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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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名义打欠条 公司债务个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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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公司债务出具欠条,公司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2012年7月17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匡某支付原告肖某装修款10万元,被告泰和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原告肖某与被告泰和某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泰和某公司房屋的吊顶、外墙漆等工程进行建设。原告承建过程中,原告、被告公司对装修项目进行了分项结算,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原告承建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整体结算。2011年7月16日,被告泰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匡某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欠肖某房屋吊顶、外墙漆等装修工程项目款余额共计壹拾万元整”。之后,匡某一直未支付所欠款项。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泰和某公司、匡某连带支付装修款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匡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构成债务转移。欠条内容表明被告匡某愿意个人承担被告泰和某公司的债务,原告收取了欠条亦表示认可了该债务转移行为。被告匡某承担了公司债务,原债务人即被告泰和某公司则脱离了债的关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匡某支付拖欠装修款1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泰和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的诉请不予支持。(张建军 马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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