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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肇事案例:肇事司机撞死人百般抵赖,李海军代理受害方维护权益

来源:李海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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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例:肇事司机撞死人百般抵赖,李海军代理受害方维护权益

 

 

(以下案例为李海军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文中部分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代理人现就刘某等诉娄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娄某应予严惩。

被告人自始自终认罪态度较差,特别是在庭审当中,被告人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连最基本的,已成客观的事实都予以否认,百般抵赖,没有任何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所以本代理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不宣再适用取保候审,应立即逮捕,并建议对其作出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应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被告人占道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1从相撞碎片的落点可知,两车相撞在被害人xx这边,可见被告人占道行驶。

2从被告人供述xx超三轮车时,差点撞倒三轮车,可见xx驾驶的车辆是紧靠三轮车的,且被告人供述三轮车离侧边只有0.5m左右的距离,所以不难推定xx驾驶的车辆超车时,左边车轮离右边距离为(1.3车宽+0.5三轮车宽+0.5间距2.6,最多不超3.5,而该路段9,一边也4.5,所以被告人认为xx占道不能成立,相反,可印证被告人占道行驶。

2、被告人车速过快,超过了每小时40公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一)项的规定。

mou证实被告人车速很快,根据被告人供述当时车速40-50公里/小时,也证明超速。再者以40公里/小时计算,每秒应行驶11,而被告人要行驶这50,需4-5秒的时间,那么被告人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但事实上又没有合理避让,所以被告人所说当时车速为40-50km/小时,是不真实的,被告人当时的车速至少在60 km/小时以上。

3、被告人驾驶车况不好的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的规定。

1雨刮器不符合要求,导致使用不便,所以才会有被告人在出事前就下车用毛巾擦干净外面玻璃脏物的事实出现。

2车的光线不好,通过检测可知,该车远近灯均不符合要求。

3正是由于雨刮器和车灯不符合要求,才导致被告人在50左右才发现xx的警车,按相关法律规定,在150外发现对面来车就要使用近光灯的要求,不能发现,被告人当时视线是不好的,才会导致看到xx的车辆而无法及时避让,导致事故的发生。

4、被告人没有变换远、近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5)项之规定,夜间会车应在150以外改用近光灯,现被告人自供在50-60m时才发现xx的警车,可见被告人在150外根本没有发现xx的警车,更不要说改用近光灯。

5xx虽饮酒,这一行为虽违反相关规定,但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负次要责任,吉州大队认定xx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不当,应予纠正。

三、两被告人娄某、吉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全部连带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1、死亡赔偿金,按相关标准,应赔偿151193元;

2、丧葬费5930元;

3、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19+18)年×12/年×444.82/月÷5=39500元;

4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年×12/年×444.82/月÷2=16013.5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应予赔偿。

此次事故给四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别是身心创伤是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死者上有年迈的父母,中有恩爱的妻子,下有聪明伶俐的女儿,本是一个十分美满的家庭。但是就因此次事故,一切化为乌有,给老年人、中年人、少儿一家三代造成无法挽回的精神痛苦。作为死者xx,正处在事业和人生发展的黄金期,也因此事故的发生,而一切成为幻想。所以,两被告此次事故给四原告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为此,原告人现要求至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5万元。

6、手机损失1900元,两被告人应予赔偿。

以上共计人民币26453632(212636.32+1900+50000),被告吉安市公共交通公司应赔偿214523.32中的80%171618.7元,被告人娄某虽为公共交通公司职工,属履行职责,但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应承担214523.32元中的20%42904.7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2904.7元。以上损失两被告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娄某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百般抵赖,没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极为恶劣,为此,请求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并责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64536.32元。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考虑为感。

代理人: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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