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炉律师

田金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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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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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人挥舞着砍刀冲进来之后……

来源:田金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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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众人挥舞着砍刀冲进来之后……

 

  由: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杨某,男,35 籍贯:杭州市滨江区

承办人:浙江逸汀律师事务所 田金炉

 

【案情简要】

2009121日,杨某向往常一样照常在本区浦沿街道杨家墩村委办公室上班。也就在这样一个普通的日子里,竟然发生了一件让杨某终生难忘的事件,直到今天回想起来依然让杨某心惊肉跳。那天上午10时许,杨家墩村委办公室来了两位不速之客杨某某(同受援人同姓,为方便叙述简称为“杨某某”)和章某,两人一进办公室就无故向杨某和工地管理人员索要杨家墩新农贸市场的工地施工图,在遭到杨某等人的拒绝后,双方之间发生争吵,杨某某当即扬言“到时候让你们到我面前讨饶”;在杨某离开村委后,杨某某又指使章某带领罗某、李某到工地对杨某和工地管理人员进行威胁;上午11时左右,罗某又纠集李某等7人再次到工地进行威胁,罗某扬言让杨某和工地管理人员“下午在工地上消失,否则下半辈子坐轮椅”。后杨某某、罗某等人分别让章某查看工地人员情况;同时江某又纠集了付某等人,并准备了口罩、砍刀等作案工具。(杨某某、章某、罗某、李某、江某及下文提及的高某、雷某等人均为该案被告——为方便读者理解,特作此说明)

当日1430分左右,在杨某某、罗某指使下,江某和雷某分别驾驶摘下车牌的黑色桑塔纳、白色蒙迪欧轿车,伙同高某等其他6人窜至工地,口带面罩、手持砍刀冲进工地办公室,对在工地杨某及其他人员进行殴打,造成杨某前额、左肩胛、背部等多处被刀砍伤。杨某在被砍伤后送至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杨某已构成轻伤。

案件的发生在当时引起了较大的轰动,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此案。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于2010427日、1025日,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滨江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并于2010118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杨某某等9人提起公诉。

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杨某的申请后,积极安抚被害人,做好受害人思想稳定工作,努力平息受害人的激动情绪。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向领导汇报后,根据杨某的实际情况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并为其办理了援助手续。2010325日,浙江逸汀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通知书。

 

【承办过程】

浙江逸汀律师事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对该案非常重视,决定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此案,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所办公室,承办人员与受援人进行了数小时的面对面交谈,详细了解案情发生的经过、受援人住院医疗的等情形。在得知受援人还需要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后,确定了初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方案。由于受援人的情绪比较激动,对事件发生经过依然感到后怕,承办人员积极进行必要的思想疏导,同时对受援人提出的不完全合法的赔偿项目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由于在接到法律援助指派之时,该案还在侦查过程中,承办人员只能为其提供必须的法律咨询服务,还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承办人员告知受援人要继续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同时也要积极地配合接受医院的治疗,争取早日康复。承办人员将随时关注该案的进展境况,在得知有关进展的情况下,及时通知受援人,让受援人为下一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好各项准备。

在承办人员得知该案已与2010118日,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及时告知了受援人,进行了要的协调沟通。20101119日,承办人员到区法院查阅了该案的相关诉讼材料,更加详细全面的了解案件情况,确定了最终的诉讼方案。承办人员在详细讲解了受援人应怎样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赔偿,包括哪些赔偿项目,具体数额如何计算,又有哪些因素会妨碍诉求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等等,同时也反复告诉受援人,要相信法律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在解除受援人的疑惑后,受援人表示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合理合法赔偿请求。于是,承办人马上加紧搜集整理证据材料,确定赔偿数额,起草起诉状,也全面地研判了被告家庭的赔偿能力,为起诉做好了各项充分的准备工作。20101129日,承办人员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支付受援人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也一并提交。

 

【承办结果】

20101214日上午845分,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在庭前,法官、被告律师在对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也征得受援人的同意,最终受援人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受援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整,双方再无其他争执。受援人对此调解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也表示由衷的谢意。

 

【简要点评】

聚众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带来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不仅是身体受到的伤害,在心灵上更是难以承受。承办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是要依据法律条文依法办事,更要讲究办案的方式和方法,积极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心里上的阴影和障碍,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维权观念,提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要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对被告方的仇视心里。鉴于此,入情与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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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田金炉
  • 执业律所: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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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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