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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继承案代理词

作者:张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量:0

                           代理词

接受被告某某的委托,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的委派。现就某某与原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所说的情况不符合事实,事实情况是,继承人父亲和母亲,生前主要是由三位被告,被继承人的女儿某某和孙女某某及儿媳某某承担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父亲生前患有脑梗,瘫痪在床,是由女儿某某跑前跑后照顾父亲。而原告基本上不管不顾,不来过问。父亲去世后,照顾母亲的义务全部落在了女儿某某和孙女某某的身上。而原告6年来从未过来照顾过母亲。

在父亲去世后,原告就开始闹母亲和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该房产。想剥夺两位被告的继承权,企图侵占该房产。当时出于无奈,母亲、女儿某某和小儿子到电视台,与原告进行了电视上的辩论。从那以后,原告从来没有回家看望过母亲,对母亲没有尽过任何的赡养义务。母亲无奈于20142月立下录像遗嘱,将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给女儿某某和孙女某某继承。

2、原告起诉状中所称父母留下了存折等很多财产,事实上父母生前工资都很低。特别是父亲去世后,母亲的工资更低。而且母亲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给母亲看病花费了很多。而且很多药是需要自费,这些都是从母亲的退休金当中拿出来用。还要给母亲增加营养,提高生活质量等,这些都要很多的花费。而且母亲去世后,给母亲办理丧葬事宜花费了很多钱款,而原告没有掏一分钱。另外,接待前来奔丧的亲戚朋友,接客送客都花费了很多的金钱,这些全部从母亲的存折当中取出支付了各项费用。最后基本上没剩下什么钱,办完母亲的丧葬事宜以后,已经花光了母亲存折上的所有存款。

退一步说,即使是母亲的存折中还有存款,因为母亲生前多次说过,我的存款将来由女儿某某和孙女某某继承。大儿子不孝顺,我的存款不给他们。具体可以从母亲所留录像遗嘱中证明。

3、总之,被继承人的女儿某某和孙女某某,对于被继承人两位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三位被告对于被继承人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可以多分财产,这是对继承人承担赡养义务的一种褒奖。而且我们有被继承人的生前录像遗嘱,所以我们应当按照继承法继承父亲的那部分遗产,更应该按照遗嘱,继承母亲那部分遗产。

4、对于原告起诉状中说的原告起诉属于百般无奈,让我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完全不符合事实。两位老人去世以后,我们积极和原告协商处理该继承房产,原告却以种种理由,设置各种障碍,刁难不予配合。原告的目的是想多分房产甚至侵占该房产,剥夺我们的继承权。造成该房产继承纠纷的原因正是原告,凭什么让我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尽力保护我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对此案做出公正的裁判。

被告代理律师:张刚

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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