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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标诉XX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陈丰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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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2日詹XX驾驶闽FTXXX4号小车从龙岩大道华莲路口沿龙岩大道往万达方向行驶,行至龙岩大道莲南灯控路段碰撞X,造成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丰传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X标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闽FT××××号小型轿车属在城镇中客运的出租车,被告客运分公司与詹XX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书》,由被告客运分公司将闽FT××××号小型轿车租赁给詹XX从事客运业务,之后,被告詹XX驾驶该出租车以被告客运分公司的名义从事客运业务,在从事客运过程中发生本案交通事故。闽FT××××号小型轿车属从事客运的出租车,被告詹XX个人无权进行出租车营运,是以被告客运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客运业务,被告客运分公司虽与被告詹XX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书》,但出租车属性并未发生改变,即被告客运分公司与被告詹XX之间的内部关系无论如何约定,不足以免除被告客运分公司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考虑到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收益等因素,参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客运分公司为赔偿责任主体。因被告客运分公司系被告XX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被告詹XX的侵害行为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龙洲公司负担,被告詹XX对外不承担赔偿责任201912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采纳陈丰传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陈X标的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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