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简介: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原告定金后,又把房屋卖给其他人,并抢先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取得约定的房产。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宝萍,女,香港居民。
……
经审理查明:陈XX与梁宝萍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陈XX以235000元的价款购买位于黄江镇康湖山庄15期878A2号房。双方约定,陈XX在协议签订时支付梁宝萍定金10000元,梁宝萍于2011年1月15日前把房屋交给陈XX。协议约定:“卖方悔约 如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依本合同之条款完成买卖,则卖方除须立即退还买房所付之定金全数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予买方。”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御景花园物业代理部物业临时买卖合同》格式文本,文本的上述抬头名称被划横线删除,以手写“购房协议”代替。协议其他空白处均未填写内容,多处条款亦以横线删除,有关房屋交付日期的条款则为手写添加。陈XX、梁宝萍均在协议上签字,文本最后注明“卖方兹收到买房临时定金人民币壹万元正”。陈XX提交了与梁宝萍电话的录音资料,录音中两人提到10000元定金的情况,其中一人陈述已经退回10000元定金,并取回了定金收据,但不同意赔偿10000元。两人在交谈的过程中没有反映各自的个人身份信息情况。陈XX主张梁宝萍已经将涉案的房屋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录音资料显示其中一人承认涉案买卖的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本院在办理陈XX财产保全申请的过程中,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涉案黄江镇康湖山庄15期878A2 号房权属已经转移。
上述事实,有……为证。
……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梁宝萍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梁宝萍负担。
如不服……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后记:被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