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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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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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程序

来源: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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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咨询:

我们村的土地去年已经被政府被征了,今年村委会召开如何分配征地款会议时,我们才知道土地被征的事实,请问我们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我们村民对补偿有异议怎么办?
答:《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被征收的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征收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审批权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国务院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务院对“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履行审批手续。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经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在征收你们村土地时,当地政府并履行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据此,你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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