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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例

作者:赵战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量:0

 

案情201110月至20129月,汤*引、汤**为了获取非法利润,伙同汤**、秦**在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梁屯村的租住地,非法生产食用牛血块,并在储存血块时向侵泡的血块的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福尔马林”(甲醛的水溶液),后将生产的血块销售给牛、羊肉汤馆。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汤*引、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护人: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赵战武律师。
    结果:汤*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赵战武律师担任汤*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举证,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辩护人现针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人指控汤*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辩护人没有异议,对其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注意到以下几个细节,恳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中汤*引并非是在生产牛血块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的,而是在后期,在牛血块生产过程完成以后的保鲜过程中,加入了甲醛。甲醛的主要作用是保鲜,而非是生产牛血块所要掺入或者加入的原料,与其他直接掺入进去是有区别的。
    二、本罪汤*引在主观方面不是明知的。本案中汤*引的文化程度是小学,其所掌握的文化知识尝不足以让其明白甲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包括在今天的法庭上,汤*引都明确回答不知道甲醛是有毒、有害食品,只知道是保鲜剂,并且,其和家人也经常食用自己生产的牛血块。
    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中,汤*引生产的牛血块的食用人没有发生食物中毒的现象,没有产生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情况发生。
    四、汤*引系初犯,且今天在法庭认罪态度很好。
    五、汤*引有刚满周岁的婴儿需要抚养。
    六、汤*引生产、销售牛血块,本身也是处于自己的无知、非大富大贵之人,一家人生活困难,生产牛血块也是为了养家糊口。
    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在三年以下判处徒刑,且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采纳。

                                            辩护律师:赵战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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