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秋芳律师

时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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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公司企业

公司高管受贿被诉,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时秋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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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原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被告人张某原系该公司的工程师。该公司承接若干手机公司软件加工项目。201x9月,二被告人在网上认识一魏姓男子,该男子游说二被告人将经过修改的程序植入到该公司加工的手机里,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好处费。201x10月,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成功将经过修改的程序植入到该公司加工的20000部手机里,导致该批手机有打不开网页及手机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扣费的现象。为此,该男子给予李某31000元好处费,给予张某20000好处费。 

该批次手机进入市场后,被大量用户举报存在恶意扣费现象,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但尚未能确定李某等人就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听说后,离开公司,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经过。

案件到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案件。201x年深圳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策略与意见

接受委托后,案件尚在**区人民检察审查起诉阶段,作为李某律师,仔细阅读了整个案卷,会见了李某后,向检察院提出认罪,请求启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检察院予以采纳。同时陪同其家属到其单位,找到负责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单位也考虑到其工作多年,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法院给予其从轻处罚。

201x5月,**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时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辩护人只对其量刑向法庭提供意见:

第一、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的交代了全部罪行,应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二、李某家属已经退清赃款并获得被害公司的谅解。被害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向法庭说明被告人李某系公司多年老员工,表现一向良好,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公司现在因为其被押,部分项目暂停,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公司希望其可以早点出来继续项目运作,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该不会再危害社会。故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四、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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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时秋芳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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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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