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超犯重婚罪一案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 湘1124 刑初 122 号
自诉人黄某桂,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超,男,瑶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佳送,湖南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黄某桂以被告人李某超犯重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全桂与被告人李某超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黄某桂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桂的撒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黄某桂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奕 红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 明 君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撒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