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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作者:赵小计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量:0


案例】

   张某、李某、唐某等10人于201469日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某某区政府一直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后张某等人将某某区政府起诉至某某区法院。某某区政府答辩称,未收到张某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且张某等人在20142月已经归某某市高新区管辖,对于张某等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拆迁、建设某某学校项目的信息也已经由某某市高新区管辖。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等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建设某某学校项目等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张某等人按照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某某区政府公开信息,但某某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某某区政府对张某的申请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某某区政府不能证明因行政区划发生变更,要求信息公开的材料已移交给其它单位,故对某某区政府辩称其不掌握张某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的意见不予采纳。张某等人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2015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更加明确地强调推进行政权力清单、财政资金、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等9大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其中不少方面是首次纳入公开范围,如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布权力清单,公开棚户改造建设项目信息、国有企业信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等。

  在当今社会要求信息公开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也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为人民服务。杜凯律师提醒,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时,可以采取快递、公证等方式提交申请,这样可以保证诉讼时证明已经申请的事实和时间,同时要注意被告是否具有信息公开的义务,这也才能保证案件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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