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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缓刑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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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判缓刑案例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金额达50万元)为由,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作为四川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于2010526日与成都某县工业管委会签订《某项目加工投资协议书》,并在当地县发改委备案。之后张某某未按约缴纳土地款,导致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的事实,于20111月代表四川某公司与四川某建筑公司(委托代表人王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建筑公司总承包该项目生产线,并在同日收取四川某建筑公司保证金30万元,后张某某又陆续向四川某建筑公司借款20万元。20121月张某某关闭四川某公司并失去联系,被害人被骗资金未退还。20165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已耗用。后张某某因病于201612月取保候审。


二、律师承办该案过程:


张某某取保候审从看守所出来后,通过朋友找到范斌律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是错误的,并希望范斌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范斌律师仔细听取了张某某对案情的叙述,调查了相关事实,并查看了张某某提供的为履行该投资项目及建筑施工合同的部份证据资料。经初步研判,认为张某某收取四川某建筑公司保证金及借款后,不能履行该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应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如果张某某被判有罪,量刑会在十年以上,对张某某影响是非常严重的。为此,范斌律师要求张某某尽快收集提供为履行该投资项目及建筑施工合同的全部证据资料。


之后,范斌律师将张某某提交收集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后,发现张某某为履行该项目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并支付了巨额的前期费用。比如:为该项目融资问题,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签订尽职调查协议等;支付尽职调查费用、评估费用的票据、转款凭证;公司高管、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任职决定书、工资表等。从上述证据来看,张某某为履行该项目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而且支付了数额不菲的尽职调查费、评估费及其他融资费用。


基于上述证据,范斌律师认为张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本案开庭时,范斌律师将数量达几百页的证据材料提供给了法庭,并提出了详细并充分的辩护意见。


三、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四、律师建议及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错误的以刑事手段介入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的投资项目有投资协议书,政府部门进行了备案,有合法手续的。张某某在收取四川某建筑公司的保证金及借款之前,以及之后,均为履行合同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包括融资、尽职调查等,并花费了大量的资金。最终合同没有履行不是张某某的主观意愿不履行,而是公司经营困难、融资困难,所以才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从本案事实来看,张某某应是无罪的。本案虽然没有对张某某作出无罪判决,但对张某某来说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了,实际上也达到了张某某的预期目的。


张某某如果没有委托范斌律师在前期收集大量的为履行合同作准备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应该会在十年以上对其进行刑事判决。最终,在辩护人提供了大量的无罪证据前提下,法院只好折中处罚,即判处缓刑。


律师建议: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尽快咨询或委托律师。律师介入后,会对其案情进行研判,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或相关辩护意见,可以最大限度的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判处,甚至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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