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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案例

来源:范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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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案例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邓某2008年入职A公司,公司从邓某入职起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12日邓某在下班途中被一辆三轮车撞倒,三轮车驾驶员逃逸,经交警多方查找,均未找到肇事三轮车驾驶员。邓某在住院期间,公司不愿意为邓某垫付医疗费,也不申请工伤认定。最终邓某自行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并由本人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受伤为工伤,且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邓某工伤致残程度为6级伤残。之后,经邓某和公司共同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社保部门以公司未在邓某受伤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对邓某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为此,邓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等相关工伤待遇。

二、裁决意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的,而是由职工本人申报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故裁决公司支付邓某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1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维持仲裁委的裁决。

三、案例分析及律师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在此期间”的理解在实践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30日单位申报时限届满时止。理由是第一款规定了30日的申报时限,单位未在该时限内申报,该段时间内的有关费用应由单位承担。30日以后的费用,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由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认定工伤之日止。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在30日内申报工伤,其立法目的也是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未申报的,对于工伤认定之前的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由于单位未在30日内申报,原告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职工申报工伤受理之日止。受理日之前的由单位承担,受理日之后的由医保中心承担。

上述第三种观点更符合立法本意,理由如下:

1、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措辞看,均强调的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时点,故从文意解释的角度看,无论是单位申请还是职工申请,申请后的相关费用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从法律效果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其承担至职工申报之日止的工伤待遇,既体现了对单位的督促和惩罚作用,又很好的平衡了单位、职工、医保基金三者的关系。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关于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该指导意见虽属于部门的内部意见,但该条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并不相冲突,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规定,故在办理工伤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按法律规定及时在30天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否则虽然公司为员工缴了工伤保险费,但应当由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却仍然由公司承担,对公司来说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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