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转账凭证起诉归还借款100万元二审改判成功案例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范斌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王某某与刘某某合作重庆某建筑工程项目,约定王某某投资300万元,刘某某投资100万元。之后,王某某将投资款300万元转账支付给刘某某,但因刘某某资金紧张,其投资的100万元系向王某某出借,刘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刘某某一直未归还100万元,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在一审开庭前,王某某因搬家借条原件遗失。开庭时,刘某某否认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但称该100万元系王某某在重庆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款。
二、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借款期间,有高达几百万元的资金往来,故认定王某某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代理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刘某某提交了几十页的证据材料,但均为王某某与刘某某合作的其他工程项目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对收到王某某100万元资金无异议,辩称系王某某在重庆某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款,但本案已有证据证明王某某的300万元投资款已到位,而刘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王某某所述借款原因具有合理性。故判令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刘某某归还王某某借款100万元。
三、律师代理经过
该案在一审诉讼时,王某某有借条,也有转款凭证,胜诉的希望比较大。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某借条原件遗失,且刘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否认有借款的事实,导致案件一审败诉。
王某某败诉后,王某某委托本代理人代理二审上诉。本代理人对一审判决进行研判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二审庭审中,代理人提出,王某某已提供证据证明给刘某某转款100万元的情况下,刘某某抗辩系投资款,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代理人的法律意见,对一审法院判决全部予以改判。
本案在一审已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王某某已对二审能否改判失去信心。但通过代理人仔细分析、研判的情况下,王某某重拾信心,向中院提起上诉,并最终得到全部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