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交通肇事逃逸 缓刑案
来源:向长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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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张某用自己购买的长安面包车送朋友李某的父亲李甲(浙江打工受伤)回遵义老家疗养,当车行至绥阳县蒲场镇街上时,天刚亮,由于车速快、疲劳驾驶,遇受害行人王某过马路时无法控制车速导致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 张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后绥阳县交警大队通过张某驾驶肇事车辆上安装的GPS卫星定位系统和事发路段监控琐定张某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并于2012年1月将张某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
本案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一般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同时还承担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接受张某亲属委托后,从本次交通肇事犯罪张某主观恶性,张某系初犯和偶犯和归案后认罪态度等方面着手辩护。在法庭上促成被告人张某家属与受害人王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补偿协议,并要求受害人亲属出具谅解意见书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最后绥阳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审判结果: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绥法刑初字(2012)第35号
一、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现本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刑事判决书
绥法刑初字(2012)第35号
一、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现本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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