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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亲办案例: 被老板剥削?快来看看你能要回哪些钱!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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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3年7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在山梨醇厂葡萄糖车间从事操作工作。工作期间无加班工资,无节假日,无带薪年休假,无高温津贴。且被申请人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给申请人足额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故依法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法院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章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會人社发(2015)45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如》(鲁人社字(2021)64号)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亭实的认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自2021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973.6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821.72元,防暑降温费740元,合计25535.3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载请求。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未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

申请人于2013年7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车间从事操作工作,原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19年底到期之后,申请人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但并未依法进行续签合同,直至申请人2021年6月底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自2020年2月起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十一个月。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经常不按时发放工资且不足额发放工资,申请人在6月底向被申请人处班长说明,不再回厂进行工作,同时在2017年之前也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六条(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

结合申请人在庭审中证人证言的陈述及考勤表,申请人自2013年7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仅在每年春节休息三天,也从未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享受休班待遇,以上节假日均在岗上班,休息日也在岗上班,几乎全年无休,被申请人严重侵犯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申请人上迷费用。

四、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

结合申请人在庭审中所提供的液化岗位交班表显示,申请人工作时温度均在40摄氏度以上,符合山东省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夏季非高温作业人员的政策标准,但被申请人从未发放该补贴,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

五、放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倒班补助费。

被申请人公司规定,在单位从事三班倒工作时,以白班20元、夜班30元为标准,享受倒班补助,但被申请人从未根据此规定进行补贴发放,对自身所制定的公司规定视为无物,严重侵害旁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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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韦福田
  • 执业律所:北京海润天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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